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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

第一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为本学会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者师徒出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药,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热心学会工作,从事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生产经营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他机构人员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发展的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3、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各种学习班,其学术论文优先在《中国蒙医药》杂志上刊登;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内、国际会议等);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团体会员还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区内外、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学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特别是开展中医中药、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等工作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为发展本学会事业捐赠和募集资金;

(八)团体会员还应积极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并积极为发展本学会事业捐赠和募集资金。

关于收缴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建设,规范学会管理,提升学会服务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学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收取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请各会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等级标准,将会费缴至内蒙古中医药学会。缴纳标准如下:

三级甲等蒙医中医医院                   5/

三级乙等蒙医中医医院                   3/

二级甲等蒙医中医医院                   2/

二级乙等蒙医中医医院(含未评等级)                                                           1/

个人会员                         120/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账号:150800266834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商业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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